(2010)浙温商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胡耀合与孙建业、孙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耀合,孙建业,孙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耀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策。上诉人胡耀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胡耀合因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胡耀合的起诉。上诉人胡耀合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胡耀合与孙建业、孙策间系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没有涉嫌犯罪行为;2、孙建业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并没涉嫌其他犯罪。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胡耀合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几笔借款也包括其中。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胡耀合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叶雅丽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