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诉成都晚报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成都晚报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望舒,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江,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青,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晚报社。住所地:成都市庆云南街19号。法定代表人庄光誉,成都市晚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晚报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24元,减半收取11012元,由原告四川泛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傅继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