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与陆建华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陆建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负责人王凤先。被告陆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被告陆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衡水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座落在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北侧、自强街东侧土地证号为衡国用(2010)第00**号土地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告提供担保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衡水天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在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北侧、自强街东侧(面积为3971.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衡国用(2010)第00**号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林怀东审判员 董志奇审判员 王湛湘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杜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