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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杜文华、宣荣夫与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华,宣荣夫,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462号原告:杜文华。委托代理人许新华。原告宣荣夫。被告: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华荣。委托代理人蔡炎炯。原告杜文华诉被告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新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宣荣夫作为共同原告进行诉讼,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文华及委托代理人许新华、被告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炎炯到庭参加诉讼,��告宣荣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文华诉称,2008年3月17日甲方宣荣夫、杜文华与乙方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双方达成协议,内容4、乙方每月10日按时支付给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工资2,000元,确保公司帐目进出:5、乙方保证甲方每月15,000元打卷费的收入,其他费用支出,均与乙方无关,亏赢由甲方自负。按照该协议被告合计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204000元,但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有10,1587.50元至今未付,现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民币50,793.75元(101,587.50元的一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宣荣夫未作诉称请求及答辩。被告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被告虽然与原告签订过合作协议,事实上该协议并没有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第五条的约定,本案被告保证原告每月15��000元的打卷费的收入……,该15,000元是营业额,并不是纯收入,本案被告保证的范围也仅仅是业务量的范围,但后来由于经济危机,不能保证该业务量,所以该协议也没有履行。所以本案被告并没有欠原告打卷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7日甲方宣荣夫、杜文华与乙方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主要内容为:1、合作时间:1年,自2008年3月10日起到2009年3月10日止,2、租赁厂房作为乙方仓储及甲方打卷,合理使用,3、租赁厂房费用承担:年租金25,000元,甲方承担16,500元,乙方承担8,500元,4、乙方每月10日按时支付给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工资2,000元,确保公司帐目进出,5、乙方保证甲方每月15,000元打卷费的收入,其他费用支出,均与乙方无关,亏赢由甲方自负。现双方就该协议的履行发生争���,造成纠纷的发生。以上事实由合作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针对原告的诉称,被告辩称该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已经口头协商解除,但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已经解除,被告辩称不能成立。按照合作协议四、五的约定,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工资2,000元及保证甲方每月15,000元打卷费的收入,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被告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通知宣荣夫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经法院释明,原告杜文华仍坚持原诉讼请求,不增加请求标的额,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予以许可。原告宣荣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富恒进出口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宣荣夫、杜文华人民币50,793.75元,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原告杜文华预交),由被告负担,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新祥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