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辖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RAJEHAHMEDOMARAL-AWADE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RAJEHAHMEDOMARAL-AWADE,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RAJEHAHMEDOMARAL-AWADE。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红绿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宇鸣。上诉人RAJEHAHMEDOMARAL-AWADE因返还财��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返还财产属于民事责任,不应成为案由。一审将返还财物作为侵权案件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系浙D×××××车辆所有权人,但车辆被上诉人无权占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上诉人返还原物之诉。本案双方当事人间讼涉纠纷系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称之侵权行为地在绍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