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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希能与李亨祥、吴洪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能,李亨祥,吴洪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40号原告:张希能。被告:李亨祥。被告:吴洪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能与被告李亨祥、吴洪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希能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洪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希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能撤回对被告吴洪鹰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楼宇栋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