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利辛县文化馆与赵永茹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利辛县文化馆,赵永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文化馆。住所地利辛县向阳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永茹,女,l955年生,汉族,干部,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利,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赵永茹与原审被告利辛县文化馆借款纠纷一案,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2001)利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利辛县文化馆不服该判决,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审查后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利民监字第0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7)利民一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利辛县文化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因上诉人利辛县文化馆人事变动,无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程涉峰审判员  颜四新审判员  程 斌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