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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甲与金乙、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甲,金乙,王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898号原告:金甲。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金乙。被告:王甲。原告金甲与被告金乙、王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甲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金乙、王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甲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日,两被告以家某资金周转为由向某告借去60万元,由被告金乙出具借款协议书及收条一份,约定月利息2%,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两被告支付了原告利息10万元,此后对其他款项,拒不偿还。现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金乙答辩称:借款是实,10万元归还的是借款本金,不是利息。原来利息不止2分,是20元一天。被告王甲答辩称:被告不知借款是何时,而且借款是用于赌博,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金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借款协议、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金乙向某告金甲借款60万元的事实。被告金乙、王甲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被告金乙质证无异议,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因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而被告在向某告支付10万元时,借款时间未满一年,应认为被告所归还的10万元为本金,对被告金乙辩称所归还的10万元为借款本金,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6月2日,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金乙向某告借款60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由被告金乙向某告出具收条一份予以确认。后被告金乙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尚欠50万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金甲与被告金乙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双方约定的利率偏高,利息应按月利率1.5%计算为妥。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要求被告王甲与金乙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未提供两被告为夫妻关系的证明,对原告要求被告王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甲借款50万元,并支付从2009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甲对被告王甲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60元,由被告金乙负担8660元,由原告金甲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奚红英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