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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詹水潮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水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受终字第8号上诉人詹水潮。上诉人詹水潮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詹水潮已于2001年知悉绍兴市建设局(2000)第40号拆迁许可证基本内容,并于2006年2月23日与詹水根提起撤销该许可证之诉,后向原审法院撤回起诉。现上诉人又于2010年4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许可证并赔偿,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法院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