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陈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小玲。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陈艳华。第三人:刘砚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玲诉被告陈艳华、第三人刘砚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张小玲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曹 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