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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项目部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项目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613号 原告王松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道强,系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凤城三路西海花园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项目部。住所地:林州市凤城三路西海花园3号楼102室。 负责人申西生,系该公司第四项目部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项目部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林于2010年7月5日以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四项目部支付了原告加工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松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91.5元,下余291.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