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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与苏为立、林玲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苏为立,林玲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21号南楼。负责人蒋肖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永泉,1959年10月7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工作人员,住杭州市新工新村9幢5单元101室。被告苏为立,珠港镇城关南山村南山一路45弄10号。被告林玲芳,港镇城关南山村南山一路45弄10号。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与被告苏为立、林玲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