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傅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傅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96-1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傅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傅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某某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东堡城19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黄国信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界岙村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傅某某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东堡城19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策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瞿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