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陈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新世纪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董事长。被告陈志明,城街道珠城西路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志明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珠城西路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943**)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陈志明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珠城西路5号房产的抵押、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