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郭武湖与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武湖,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郭武湖,省潮阳市贵屿镇东洋居委三十七队。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李炳传。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武湖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武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88元,由原告郭武湖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春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