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某。被告:汪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现已成年。1991年开始被告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经治疗未见好转,直至1998年正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虽经多方打听,一直没有被告的踪迹,被告家人也无法联系上被告。几年来,原告一直寻找被告,盼望奇迹的出现,被告能平安归来,可是事与愿违,至今仍沓无音讯。综上所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离家出走10余年,至今无法找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及儿子的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及儿子的身份;2、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外出10多年至今未归的事实。被告汪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受理本案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1987年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6月29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已成年。1998年正月间被告患病外出至今未归,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故起诉来院,致本案纠纷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不久,被告因患病外出分居时间长,并下落不明,原告经查找无着,无法履行夫妻义务,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陶敏刚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卢小仙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叶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