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民五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延峰、孔令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延峰,孔令勇,田春平,刘凤兰,田凯,田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民五终字第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延峰,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春平(曾用名田云),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市。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扈长青、王丽,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兰,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凯,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丹,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兖州市。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延峰、孔令勇、田春平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兖州市人民法院(2009)兖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延峰、孔令勇、田春平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延峰、孔令勇、田春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延峰、孔令勇、田春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50元,由上诉人张延峰、孔令勇、田春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