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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金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戴某某、浙江××设备制造与章某某、戴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金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戴某某、浙江××设备制造,章某某,戴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862号原告金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叶家埭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戴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驾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戴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章某某、戴某某系夫妻。两被告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9年5月18日、7月29日、12月1日向原告借款27万元、28万元、30万元,共计85万元,并由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以企业亏损为由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章某某、戴某某共同归还给原告借款85万元,赔偿自2010年6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章某某、戴某某书面答辩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均系事实,“大虞公司”属两被告所有,借款投入“大虞公司”后遭亏损,现无力返还给原告。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9年5月18日、7月29日、12月1日借据共三份,证明被告章某某、戴某某向原告借款27万元、28万元、30万元,共计85万元,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担保单位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章某某、戴某某是夫妻的事实。3、企业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主体适格的事实。三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被告章某某、戴某某系夫妻。两被告以其所有的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别于2009年5月18日、7月29日、12月1日向原告金某某借款27万元、28万元、30万元,共计85万元,并由被告“大虞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以企业亏损为由至今未还,遂酿成讼争。本院认为,被告章某某、戴某某与原告金某某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金某某建立了担保法律关系,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章某某、戴某某未能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也未尽保证义务,均具有过错,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章某某、戴某某返还借款,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某某、戴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某某、戴某某应返还给原告金某某借款人民币850000元,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国家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20元,由被告章某某、戴某某负担,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偿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23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审判员  潘驾翔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孙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