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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清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宋长兴与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兴,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清字第2-1号申请人宋长兴,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三村。被申请人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边码头49号。法定代表人宋长兴,董事长。本院受理宋长兴申请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12月29日指定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组长,宋长兴、华水芳为成员的清算组进行清算。经查,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东:宋长兴和浙江长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权分别为48.12%和51.88%;其法定代表人为宋长兴。浙江长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杭州长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杭州长河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华水芳、俞幼玉、宋全林;其法定代表人为华水芳。2006年10月28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杭工商企管字(2006)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07年12月19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浙)登记内销字(2007)第227号通知书,决定准予浙江长河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2010年4月16日,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发函给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要求在收到本函后10日内提交以下资料:截止于2009年12月29日公司财产状况说明、相关财产权证及财产持有人清单;公司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已发生诉讼或仲裁案件清单;财务报表、账册、凭证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2010年7月2日,浙江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函告本院,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没有提交上述任何一项资料,清算工作无法展开。本院认为: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文件等资料可供审计,清算组也无法进行清算。据此,本院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股东之间的权益争议,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已经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9条、第28条、第29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长河水泥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宋长兴负担。审 判 长  钱 敏审 判 员  蓝钦如代理审判员  吕 虹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朱琛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