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民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盐民初字第1447号原告:周某甲。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蒋某。原告周某甲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闻利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到3个月后双方于××××年××月××日在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周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故两人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加上被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不和。2009年过年前被告突然到外面,还关闭手机,原告无法与被告联系,不知被告去向。这样的事情有过3次,最近由于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把家里的房门锁了不让原告进去。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财产;3、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陈述的结婚、生育小孩没有异议,但对其他事实有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是认识一年多才结婚,被告跑出去是有过,但是夫妻之间因吵架跑出去是正常的,被告没有换门锁,是原告换的。综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29日在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2)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的事实。(3)海盐县武原镇文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从2005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该社区辖区内。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2)、(3),被告均没有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经本院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9年过年前,被告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因此双方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在一个月内离家出走三次,被告则认为离家出走有两次,且是在二、三个月内的事情,离家出走是有原因的,因为夫妻吵架有了矛盾后才出去的,但是不久就回家了。审理中,原告还认为2010年5月份起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则否认分居的事实。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致使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导致原告提出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是2009年过年前被告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因此双方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说明原、被告沟通不够。综观原、被告整个婚姻过程来看,原、被告自结婚、生育到现在,婚姻状态还处于磨合期,而且双方也没有实质性的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家庭,从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出发,互敬互爱,互相理解,互相信任,遇到矛盾要互相沟通,希望双方多找自己存在的不足,同时原告能给予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和睦的家庭还是能够恢复的。因此,本院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17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闻利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