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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甲、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甲,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吴甲。被告:余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乙。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甲、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吴甲涉嫌刑事犯罪,现被公安机关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卫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