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吴甲、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甲,余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吴甲。被告:余某某。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乙。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甲、余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吴甲涉嫌刑事犯罪,现被公安机关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卫平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