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菏牡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耿某与邓某、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邓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耿某。被告:邓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邓某、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