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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菏牡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耿某与邓某、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邓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菏牡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耿某。被告:邓某,农民。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邓某、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