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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经济开发区百丈路。法定代表人:陈友德。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诸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王昌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5元,依法减半收取2152.5元,由原告台州环厦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圣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