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与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镇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镇第一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新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桂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灵溪镇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郑朝峰。上诉人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0)温苍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阳县方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林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