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929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陈某。原告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锦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某诉称:原、被告均系离异,经他人撮合,于2××××年××月××日���理结婚登记手续,无生育子女。婚前,原告对被告性格脾气并不了解,轻率结婚。婚后也无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脾气暴躁,动辄殴打原告,具有家庭暴力。原告多次忍让,但被告变本加厉,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从2××××年××月××日至今短短数月,被告便多次殴打原告,辱骂原告更是数不胜数。2010年5月15日,被告以建房为由要求原告去借钱,声称其母亲已答应借钱给他,原告只要再借几万元就行了。后原告打电话给被告母亲,而被告母亲却告诉原告,根本没有答应借钱的事,并说原、被告的事,她不管。被告得知原告打电话给其母亲,便对原告破口大骂。当日,被告又以没钱支付300元水电费为由要原告出去借钱。原告不同意,被告便自己开电动车出门。当被告回来时,原告见被告没有开着电动车,即询问电动车的去向。而被告称其已经卖了电动车去交水电费,并称是原告让他卖车,还对原告辱骂不止。原告一时气不过,反驳几句,被告即对原告拳脚相加,并拿菜刀来追原告。被告的儿子见状便上去劝架,拉住被告。被告见儿子拉架,非但没有罢休,反而连打了儿子三、四个耳光。接下来,便扯住原告头发,把原告按在地上拳打脚踢直至被告发泄完。为此,原告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曾离异。原、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双方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户籍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300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浙���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张 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