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黄江海、黄仕秋、成都勤勇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黄江海,黄仕秋,成都勤勇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江海,男,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黄仕秋,女,汉族,1966年10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勤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东4段10—6号。法定代表人廖世勇,成都勤勇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黄江海、黄仕秋、成都勤勇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