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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625号原告:方某某。被告:沈某某。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某起诉称,2007年6月11日,被告以购买厂房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被告沈某某未作答辩。针对自己的起诉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2007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能够证明相关事实,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下落不明,原告遂诉。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应当予以清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某某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晖审 判 员  曹 刚代理审判员  陈冬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