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叶敏与陈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敏,陈叶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叶敏,身份证号码330402198206211514,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三桥集镇外安村33号。被告陈叶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30××××083822,家住德清县新安镇舍东村河南埭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敏与被告陈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叶敏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