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执民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471号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唐某。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2010)绍民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协议二为:坐落于绍兴县杨汛桥镇横山村地号75,图号05-5-18,土地使用者为唐某的房子归杨某所有。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房产权属进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但无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亚伟审判员 陈幼林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