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催字第21号申请人: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曙区××号(1-24)。法定代表人:胡甲。委托代理人:胡乙。申请人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ga/0109078807、面额人民币45500元、出票人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鲍迪克(宁波)热处理有限公司、无背书、最后持票人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0年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萍审 判 员 余雅美审 判 员 何诗昂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汪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