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原告孙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颖浚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孙某诉称:其与王某于××××年××月结婚,于2009年7月15日离婚。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杭州市清水公寓9幢1单元401室房屋产权归孙某所有。现该房屋需办理产权三证,但王某不予协助。故孙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确认杭州市清水公寓池月居9幢1单元401室房屋权利归孙某所有。为证明其主张,孙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口本,证明双方身份情况。2、离婚证书,证明双方已于2009年7月15日协议离婚。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就离婚财产达成的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孙某所有。4、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购房人为原告的事实,目前产权证尚未办出。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依法对孙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该证据对孙某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孙某与王某于××××年××月结婚,于2009年7月15日离婚。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载明:1、双方自愿离婚。2、女儿孙晓蕾的教育抚养费、医疗费等全部由男方承担,并随同男方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杭州德胜新村63幢3单元202室,含全部产权的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一月内办理,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杭州清水公寓9幢1单元401室,经协商产权归男方所有,丰田凯美瑞一辆和车位一个归男方所有,此房(尚有70万)银行按揭归男方归还。三、家中存款50万元人民币归女方所有。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发生共同债务。五、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006年7月13日,孙某与浙江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杭州清水公寓池月居9幢1单元401室房屋。该房屋已经交付给孙某占有,但孙某尚未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孙某欲与开发商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但王某不予配合,遂成诉讼。本院认为:孙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有效的主张,本院认为,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双方已经依法办理完毕,无需人民法院重复处理。结合孙某的诉讼主张,其该请求的本意应当为确认双方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有效。对于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在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杭州清水公寓9幢1单元401室,经协商产权归男方所有”。由于孙某尚未就该房屋与开发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孙某对房屋尚不具有所有权。其对房屋所具有的权利实际上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具有的合同权利以及其实际占有房屋而产生的相关物权。虽然孙某和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但根据双方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生活常理判断,该条款的约定内容还是明确的,即王某将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利都让渡给了孙某。同理,孙某对房屋的确权请求实际上也是要求确认其对房屋现享有的权利。孙某可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具有的合同权利,要求开发商协助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然后,其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孙某和王某于2009年7月15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有效;二、确认孙某与浙江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购买杭州市清水公寓池月居9幢1单元401室房屋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权利归孙某享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孙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颖浚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