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71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于2005年农历正月二十九生育一子赵浩然,现原、被告各自成家,非婚生子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未给付子女抚育费,故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追索子女抚育费应由其双方非婚生子女作为原告起诉,故原告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免收,退给原告李某1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树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