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756号原告:陈某某,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晁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