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创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创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花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安徽创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乔田街天铜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孙孝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翥,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荫路29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安徽创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志新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沃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