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浦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戊甲、张某戊甲与某与张某乙、朱某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甲与某,张某乙,朱某,张某丙,周某,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楼某某、朱乙。被告张某乙。被告朱某。被告张某丙。被告周某。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原告张甲与某某之间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乙、朱某、张某丙和张己系张戊与项某某的子女。座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村双某头两间半房屋系张戊与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戊于2005年4月19日去世。2005年12月20日,项某某就有关该房屋向法院起诉原告与被告张某乙、朱某、张某丙和张己。2006年3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由项某某继承该房屋的十二分之八的份额。2006年下半年张己去世。2005年12月28日,经浦江县公证处公证,项某某立下遗嘱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属于项某某的份额归原告继承。项某某于2008年11月23日去世,但原、被告至今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要求判令:分割座落于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村双某头两间半房屋。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原告诉请要求分割财产,但未提供该财产已作确权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国振审 判 员 周利民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江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