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潍商终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高密市恒德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崔述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高密市恒德纺织有限公司;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崔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密市恒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培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宇辉。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崔述军。上诉人高密市恒德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和纺织有限公司、崔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09)高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密市恒德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密市恒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高密市恒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