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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自愿、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查映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