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郭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自愿、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陈国栋人民陪审员 赵兴民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查映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