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伟清与卢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清,卢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张伟清,农民,安县方前镇王村前庄肚28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7201216315)。被告:卢丽芳,农民,安县安文镇根溪路94号。原告张伟清诉被告卢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张伟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