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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聊东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陈同春与田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同春;田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聊东商初字第546号原告陈同春,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张仲强,男,1976年4月14日生,汉族,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建峰,男,30岁,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同春与被告田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同春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审 判 员  梁怀敬人民陪审员  钱 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