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吕锦亮诉谭万祝、许素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锦亮,谭万祝,许素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302号原告:吕锦亮。委托代理人:马国军。被告:谭万祝。被告:许素娥。委托代理人:吴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锦亮诉被告谭万祝、许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锦亮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孙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