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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刚与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张刚。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强。原告张刚诉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浙丽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刚诉称:2009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确定原告受聘从事家居产品设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三年,止于2012年2月22日。合同中约定基本年薪72,000元,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三部分组成,原告还享有每天10元的餐补、各种社保以及探亲路费报销等待遇。自用工之日起,被告并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国庆节假期,被告规定国庆放假6天(10月1日至10月6日),并且合同约定原告每工作满三个月有7天探亲假,于是原告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在工作满三个月的情况下交接好工作在9月28日下午乘坐火车回家,并以短信形式告诉部门经理,并在10月10日返还公司上班,但10月14日被告在没有提前30日给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口头辞退原告,辞退理由是私自休假13天违反劳动纪律和员工手册,并要求原告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原告不服并向被告索要辞退通知书并继续工作至11月14日。被告在11月14日才给原告一张未带公章的辞退通知书,因辞退日期与实际拿到书面通知的日期不符当时原告并未同意签收。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原告本着遵守职业道德和对公司负责的态度在11月19日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原告补偿金及拖欠原告10月13日至11月14日的工资、奖金、餐补6,300元,但均遭被告无理拒绝。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2月23日至2009年11月14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2、被告支付原告双倍经济补偿金12,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6,3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的工资、奖金、餐补6,300元及克扣工资25%的补偿金1,575元,合计7,875元。被告浙江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认2009年11月20日在离职人员薪资结算确认表上签字,声明:本人在浙江唐龙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一切经济账目,已按上述所列结算清楚,无任何纠葛,相关工作事项会予以配合。特此承诺。2009年11月23日,原告到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仲裁收案回执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交接表、工作证、辞退通知、离职人员薪资结算确认表、火车票均系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原告自认2009年11月20日在离职人员薪资结算确认表上签字,声明:本人在浙江唐龙企业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一切经济账目,已按上述所列结算清楚,无任何纠葛,相关工作事项会予以配合。原告自认在该薪资结算确认表上签字,应视为原告对该薪资结算确认表所述内容的认可,现原告未能提供其签署该薪资结算确认表时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胁迫等情形存在的证据,应视为原告在该薪资结算确认表上签字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薪资结算确认表载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等一切经济账目已结算清楚,双方无任何纠葛,“双方无任何纠葛”系原告对其可享受权利的承诺放弃,现原告向本院主张要求被告公司为原告补缴2009年2月23日至2009年11月14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要求被告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12,600元,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6,300元,200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的工资、奖金、餐补6,300元及克扣工资25%的补偿金1,575元等有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张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张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