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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新湾镇××号。法定代表人:俞××。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街道××室。诉讼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