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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楼。负责人楼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双方签订的保单中特别约定一栏中载明: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民诉法》、《仲裁法》等相关规定,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应由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应属有效。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商初字第92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袁某某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李世和审判员  蒋丽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