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钟镇洪与陈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钟镇洪。被告陈石光。委托代理人肖木香,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系被告外甥女。本院受理原告钟镇洪诉被告陈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镇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