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钟镇洪与陈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钟镇洪。被告陈石光。委托代理人肖木香,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系被告外甥女。本院受理原告钟镇洪诉被告陈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镇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 记 员 鲜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