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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华强印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华强印业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561号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北仑华强印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2887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矸街道莘丰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石红光,宁波市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45098)。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祖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波,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华强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反诉原告分别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华强印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华强印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达因圣马克家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