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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加兴与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兴,王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501号原告:王加兴,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桂芝,女,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兴诉被告王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