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红彬与高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红彬,高东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00号原告俞红彬,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塔山小区22-2幢301室。委托代理人俞文英,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千秋街食品站宿舍2幢402室。系原告之母。被告高东航,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三桥集镇圣堂头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红彬与被告高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红彬于2010年7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俞红彬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红彬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俞红彬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