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曲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令华、孔凡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令华,孔凡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曲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被告孔令华,男,汉族,1963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孔凡喜,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令华、孔凡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孔 涛审判员 丰绪臣审判员 曹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孔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