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朱××。被告杨××。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朱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