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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杨××,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朱××。被告杨××。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杨××、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朱××负担。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朱若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