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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必文与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必文,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反诉被告):何必文,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雅文楼村。委托代理人:陈国群。委托代理人:吴巍巍。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何必文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必文、反诉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必文、反诉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何必文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何必文负担。反诉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来自: